2007年4月3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新知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充分保护私有财产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国际法律部世界经济学硕士 钱颖刚

  《物权法》保护重心是公民私有的合法财产,包括个人、企业的财产,这实际上是贯彻了宪法规定的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精神和宗旨。这次《物权法》在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上的亮点主要体现在对公民私有财产的确认和保护。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物权法》第六章从第七十条到七十四条详细地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涉及小区的绿地、车库、会所等归属、小区停车位等问题。比如,经常有开发商为了多赚取利润,将原本应该满足社区内业主停车需要的车位出售或租赁给社区外的业主使用。对此,物权法明确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像道路、绿地等涉及公众的重大利益,均归全体业主所有,业主拥有对物业服务机构的选任等权利。车库要求首先满足业主需要,不能随便卖给外人,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时还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明确规定,充分体现了小区业主的优先保障权利,防止开发商损害业主的利益。维维护和谐相邻关系,保障居民“阳光权”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近年来,因为楼间距过密、楼座布局不合理等原因造成建筑通风、采光不良的新建住宅项目屡见不鲜,而造成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就是部分开发商为了谋取高额利润而擅改规划。因此,在此次出台的物权法中特别对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期限,关系到住宅建设用地的产权问题。宅建用地使用权到期限后如何处理,以前的法律对此并未作出规定,这种不确定性就引起大家的担心:难道使用权到期后,土地就没得用了以致房子也不能再住?作为“保护个人私有财产不受侵害”的一个重要体现,《物权法》对此作出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尽管物权法中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续期年限以及如何续期等细节问题予以规定,但“自动续期”意味着自己拥有的房产不会在用地使用权期满后被收回,老百姓的心终于可以放下了。

  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我国2002年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明确了承包的原则、程序、承包期限和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等。但该法并没有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物权,这仍然造成承包经营权的不稳定。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物权,这也影响其作为财产进入流通,该权利也难以在市场上流转,这既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也不能实现规模经营,不利于将资金、技术、知识、管理等现代生产要素吸引到农业中来。事实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在实践中已经得到了认可。《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物权加以规定,依法保障了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确保农民可以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规定有利于实现土地的价值,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也有助于推动我国农村市场化的进程,有利于提高土地的效率和利用率。

  抵押财产的范围扩大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与《担保法》中抵押物的范围相比,《物权法》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可以抵押的财产方面增加这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因此,《物权法》规定的可抵押财产的范围大为扩展。